湖北省国税局关于湖北鑫丰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7]76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湖北省供销合作联合社《关于要求解决湖北鑫丰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函》(鄂合函[2006]26号),为支持我省再生资源利用行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736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湖北鑫丰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丰公司)在各地的分公司应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对其进行免税资格认定。未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分支机构,所从事的废旧物资经营业务不得免征增值税,其应纳的增值税由分支机构就地交纳。
二、鑫丰公司及各分公司在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百元版或千元版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由鑫丰公司统一领购使用,各分公司不得领购合使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对鑫丰公司及各分公司聘用的下岗人员和社会人员为本单位收购废旧物资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鑫丰公司及分公司货物由鑫丰公司统一对外销售,按规定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各分公司不得从事货物销售,各分公司向总公司进行货物移送时,应开具内部调拨单。
三、鑫丰公司应按规定每月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各分公司依据内部调拨单的数据进行免税纳税申报。
四、对鑫丰公司经营中涉税事宜的管理要求:
(一)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和《湖北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收购发票、销售发票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二)要建立内控机制,加强对其分公司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鑫丰公司分公司管理办法”、“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等,并将办法报省局和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鑫丰公司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类帐目;各分公司也必须建立相关帐目,包括商品数量金额明细帐。
(三)鑫丰公司及各分公司必须将聘用的下岗人员和社会人员的用工合同及名单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四)必须将主要收购渠道、销货厂家和主要销售对象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从生产厂家取得的边角料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五)每月15日前鑫丰公司及各分公司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废旧物资收购价格信息和销售价格信息。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鑫丰公司及分公司的监管,定期对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开具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有违规开具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情形的,及时报省局和鑫丰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由鑫丰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取消其增值税免税资格。
六、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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