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再生资源协会、山东省物资再生协会
关于对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税
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尊敬的领导和有关部门:
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
一是取消了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其中,2009年按70%的比例退税给纳税人;2010年按50%的比例退税给纳税人。
《通知》遵循了“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增值税原理,目的是堵塞以往国家税款大量流失的漏洞,规范再生资源税收秩序,提高行业的组织化、产业化程度,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体现了国家对再生资源产业一贯的政策扶持。
但根据当前实际,对贯彻执行《通知》,我省行业和企业,尤其是回收企业,(包括报废汽车拆解回收企业,下同)普遍反映面临着一些具体问题,需尽快研究解决。为此,我们在广泛征求行业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如下问题和建议:
一、贯彻执行《通知》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回收企业索取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难
按照《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再生资源销售者要给购进者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购进者需取得进项抵扣税票,否则,必须向税务部门补足销售者欠交的增值税。
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回收企业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分为非法与合法两种情况:
从非法的角度看,一是产废企业有意把销售款作为小金库,不给回收企业开发票;二是破产企业、市政拆迁单位、机关、学校、商场等社会组织,一次性处理报废物品,没有发票提供;二是相当部分个体工商户,没有办理税务登记,销货也无发票。回收企业无力制约这些违法行为,若不收货,则有大量的不要发票的购货者。迫于生存压力,部分回收企业也加入了违法行列。对此,主管税务机关多次采取措施整治,但由于多种原因未能杜绝,致使这种违法行为愈演愈烈,至今已习以为常。
从合法的角度看,《通知》规定:“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但对购进这部分货物的回收公司如何取得进项抵扣没有明确,只能按规定补交全额增值税。据调查,个人使用过的废旧物品,约占再生资源总量的30%,人口密度高的大城市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大约占总量的50%。这30%—50%部分的再生资源,若让回收公司全部承担增值税,显然是难以接受的。
此外,回收公司收购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即便取得了普通发票,按规定也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
综上所述,回收公司面对销售者的非法或合法行为,均难以取得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
(二)回收企业面临着高税负
目前,回收企业难以取得进项抵扣发票,自己无力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短时间也解决不了这方面的问题。在这种现状下,按照《通知》规定,2009年增值税先征后返70%,回收企业要缴纳增值税和以增值税为基数的11%的地方税(这部分在以往免税时没有),其税负达6%;按照2010年先征后返50%的规定,税负达8%;若之后不再退税,税负则高达16.12%。这种实际上的高税负,是我国绝大多数行业所没有的,也是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无法承担的。
回收企业高税负,源于无法取得进项抵扣发票。对于非法不开发票者,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强有力的稽查手段,迫使其开发票,降低回收企业的税负。但对于合法不开票的个人废旧物品和小规模纳税人带普通发票的货物,回收公司却无法降低这部分税负。两方面情况综合起来,回收公司面临的税负还是比较高。
面临着高税负,迫于生存压力,省内已有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利废企业串通起来,不开不要发票进行交易,其实质是偷逃国家税款非法获利。若不从根本上解决高税负问题,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加入违法行列,导致行业税收秩序日趋混乱,国家税款大量流失,管理难度不断加大。
(三)退税周期长占压回收企业流动资金
《通知》和财监[2009]7号文规定,对符合退税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申请退税数额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请。对退税申请,由市地级财政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省级财政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
按上述规定计算,负责“三审”的财政部门完成审核任务,一般要45天左右。按月申报退税一切顺利的话,其税款到纳税人手中,一般不少于三个月;按季申报退税,其税款到手,一般不少于5个月。
目前,全省再生资源经营者,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有8200多户;免税期间,具备免税资格的近6000家。而2001年5月1日前实行再生资源退税政策时,全省退税企业才227户。即便是按《通知》要求,通过此次审定退税资格,大幅度减少现有户数,负责“三审”的财政部门能否有足够的人力和时间,面对多于以往的退税企业和成千上万笔业务,按时完成退税任务,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退税周期长,必将大量占压回收企业的流动资金,增加经营费用和管理费用,加大企业成本,降低经济效益。从占压流动资金的角度看,以废钢铁购销为例:一般规模的回收企业有流动资金500万元,月进销2000吨,无进项抵扣,销售价格2500元/吨。这种情况下,企业每月需交增值税和地方税806420.00元。如果三个月时未得到退税款,届时流动资金减至2580740.00元;五个月时还未得到退税款,流动资金仅余967900.00元;若再延长,即便加上2%左右的毛利再减掉各项费用后,流动资金将被税款占尽。企业没有了流动资金,如同人失去了血液而无法存活。
上述事例仅是一般情况,有些更为严重。目前,回收企业无论规模大小,流动资金普遍紧张。若因税款占尽流动资金,大多数企业将陷入死地。
此外,先征后退的增值税,利废企业在购进回收企业的货物时,从付款中已扣除了这部分退税。因此,从本质上看,退税款是回收企业流动资金和利润的组成部分。但在有的地方,尤其是财政收入较差的地方,将退税款视为回收企业额外所得。有的想方设法占用,有的打着支援地方建设的名义,逼迫企业按退税款的一定比例交地方财政后才予以拨付。1995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间实行先征后返政策时,一些回收企业长期得不到或少得到退税款,这方面的问题是重要原因之一。如今,面临着实行新一轮的先征后返政策,这方面的问题是否还会存在?
鉴于退税周期长将大量占压流动资金,大多数回收企业面临着生死存亡的境地。企业负责人和广大员工目前寝食不安、忧心如焚,纷纷哀叹:干是找死,不干是等死!
(四)没有备案登记不能申报退税资格
《通知》规定,适用退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审定是否具备退税资格的第一项条件,要看有没有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办理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手续。不办理的,显然不能申报退税资格。
从我省目前实际情况看,虽然在2007年3月27日颁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后不长时间,负责此项工作的省经贸委即发文布置省内各地开展备案登记。但截止目前,除济南市已推开这项工作外,其他市地大都未开展或刚开展这项工作。这将导致一大批回收企业目前不能申报退税资格。造成这种局面,回收经营者固然有自身的责任。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或作为不够,应负主要责任。
(五)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比例不符合要求
《通知》规定,申报退税资格的一般纳税人条件之一,就是“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不符合这方面要求,显然也不能申报退税资格。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下,省内大多数回收企业,向利废企业,尤其是向一些中小型利废企业交售再生资源时,因怕收的是空头支票得不到货款而形成坏账死帐,大多采取现金结算方式。能够达到80%比例的企业,经初步摸底仅占30%左右。这将使大部分企业无法享受到退税政策。
(六)免税期间购进的再生资源库存如何处理
目前,我省的回收企业和业户免税期间购进的再生资源,至今或多或少大都有库存。主要原因是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尤其是四季度以来,行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价格大幅下挫,行情急剧恶化,企业大部分关门停业,再生资源市场一片萧条。4000元/吨左右购进的废钢铁,销售价一度跌至1600元/吨;5.5万元/吨购进的废特紫杂铜,至今销售价仅为2.78万元/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继续处理库存,将进一步增加巨额亏损。
面对着再生资源建国以来最困难的局面,企业和业户咬牙坚持,急切盼望着国家通过实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经济振兴计划,带动再生资源市场复苏,继续干下去。
但2008年12月9日公布,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通知》,将原来的免税政策调整为先征后返。这样短的过渡期从时间上讲,根本无法面对着很差的行情处理库存。这就面临着按照新税政的要求,在2009年先征后返70%增值税的前提下,具备退税资格的,销售这部分库存要承担6%的税负;不具备的要承担16.12%的税负。使得这些有库存的企业和业户进一步加剧亏损,加速灭亡。
(七)引发不利于稳定和谐的社会问题
大力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对缓解资源短缺矛盾,保护生态环境,稳定和扩大社会就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比较重要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当前在举国上下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全面实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一揽子计划的背景下,重视支持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于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是十分必要的。如果不能够认真对待、尽快解决贯彻执行《通知》过程中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将在半年左右的时间,导致行业更加萧条,大批企业倒闭,大量人员失业。加剧国家和我省有关矛盾,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如此是与党中央、国务院目前强调的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上水平、抓改革、增活力、重民生、促和谐的工作要求是不相符的。
仅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可稳定与扩大社会就业角度看,目前,全国行业容纳了1000万人就业,全省容纳了50万人就业。其中,占总人数70%的基层站点和流动收购人员队伍,主要由农村进城务工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构成,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尽管目前行情不好,交易量大幅缩减,收购量很小,大部分人仍坚守岗位,兼做点其它小买卖维持生计。如果下一步大批回收公司倒闭了,不仅利废企业需求的货源紧张,而且基层收购人员也干不下去了。这必将导致行业内的农民工大批返乡,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失业。这对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是极为不利的。
二、解决面临问题的若干建议
鉴于贯彻执行《通知》面临的上述主要问题不尽快解决,将使全省行业,尤其是回收企业面临困境。为此,我协会受全省行业和从业人员的委托,强烈呼吁各级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尽快采取措施,解决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如下建议:
(一)在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框架内作出适度调整
税政的制定与执行在全国是高度统一的。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考虑在现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框架内,结合再生资源行业实际,对有些规定作出适度调整。
1、实行按月退税
鉴于退税周期长将大量占压回收企业流动资金,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建议对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全部实行按月申报退税。同时缩短“三审”的审核时间,加快相互间审核资料和手续的传递。采取措施制止地方挤占、挪用企业的退税款。帮助企业尽管得到退税款,维持日常经营。
2、实行即征即退
增值税先征后退,与即征即退相比,其时间必然长,程序必然多、手续必然麻烦。建议参照出口退税的做法,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即可减少程序,节约时间、人力、物力,降低行政成本,又可直接、有效地运用国家先征后退政策,促进企业和行业的发展。
3、减免回收企业承担的经营个人废旧物品的增值税
回收企业代缴个人部分的增值税,是造成高税负的一个重要原因。
建议明确规定,回收企业收购个人使用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企业聘用下岗人员和社会人员为本单位收购生活性再生资源的行为,免征增值税;对回收企业取得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允许按适当比例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并针对上述要求,制定相应登记认定手续、违规处罚措施和回收及利废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操作办法。
4、对免税期间购进的再生资源库存免征增值税
回收企业免税期间购进的再生资源库存,大都进货价格高,加上至今产生的经营费用和管理费用,已经亏损严重。若要按新税政的要求全额征税,企业实在不堪重负,只能加速倒闭。
建议研究措施,在经税务主管机关认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行情变化,设定一个合理的处理期限,在销售时免征这部分库存的增值税,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5、放宽备案登记和结算比例的限制
《通知》规定,申请退税资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向有关部门备案,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销售额占总额的比重不低于80%。这两条规定目前大多数回收企业难以达到。
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真研究,允许各省财税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限制。在审定企业退税资格时,对没有办理备案登记的限期补交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吊销退税资格;对结算比例,通过调查摸底,确定一个合理的界限。以使那些具备一定规模,遵守国家法规、经营业绩较好的企业获取退税资格。
(二)给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优惠税率待遇
目前实行的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我们理解是一种过渡性的政策。从长远的角度看,国家和我省为摆脱资源紧缺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制约,一定会出台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扶持再生资源产业发展。但各项政策比较,税收政策快速、直接,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推行现行税政的同时,着手研究制定长期稳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税率有17%、13%和零税率三种。我们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择机对再生资源行业的产废、回收、利废三个环节的经营活动,均实行零税率的优惠政策。如此将极大地调动企业和全社会发展再生资源产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循环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调整产业结构、扩大社会就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尽快规范再生资源市场秩序
我国和我省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与社会发展迅速壮大。尤其是2002年下半年取消“特行证”管理后,行业准入不再设限,企业和从业人员数量急剧膨胀,产业规模已十分可观。但与此同时,社会管理不到位产生的环境污染、偷盗销赃、偷逃税费、恶性竞争等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行业经营秩序比较混乱。我们认为,借《通知》贯彻落实的契机,对行业进行整合,提高组织化和产业化程度,是规范再生资源市场秩序的良好时机。为此建议:
1、严格税政管理
税务主管机关应强化行政作为,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严厉惩处不开不要发票的违法行为。产废单位不按规定开发票,是造成回收企业高税负的主要原因。问题的存在,影响了《通知》的顺利执行,使国家的优惠税收政策大打折扣。建议各级税务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和检举奖励制度,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辖区内的应税对象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专项税务稽查。对不开不要发票的偷税行为,要依法提高违法成本,发现一起从严查处一起。以严格的税务稽查和严厉的税务处罚为手段,尽快规范税收秩序,为《通知》的顺利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2、严把退税资格审核关
财税主管部门应把核定企业退税资格,作为市场准入的重要手段,对再生资源行业进行一次有效的整合。应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情况,核定与资源相符的退税企业数量。重点选选择区域性的龙头企业,给予退税资格。通过大规模地压缩企业数量,降低社会管理难度,促进行业内的联合,推行集约经营和规模发展。
3、进行综合治理
再生资源行业目前存在的包括偷逃税费在内的诸多社会问题,相互之间都是关联的,单方面的问题单靠某个部门难以解决,应多部门联动进行综合治理。建议设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经贸、商务、工商、公安、财政、国税、地税、城管、供销社和行业协会等部门组成的各级联席会议制度,在明确各自职责的前提下,设置联席会议常设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应尽快研究制定联动治理方案,综合采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进行治理整顿,扭转再生资源行业目前的混乱局面,为《通知》顺利贯彻执行提供良好的环境。
4.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最了解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情况。行业协会在加强自律管理的同时,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授权与委托,代行政府对行业的部分社会管理职能,是规范再生资源市场秩序的一条有效途径。目前,行业协会大都职能弱化,作用不强。而政府有关部门普遍人手较少,工作头绪较多,时间和精力上难以应对有些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应该重视支持行业协会的工作,主动交任务、压担子,发挥其参谋和助手作用,以提高办事效率。比如说,在目前贯彻执行《通知》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可将行业状况调查摸底、备案登记、协助审核退税资格和退税手续、提报退税企业初始名单等项工作,委托行业协会先期开展。以减少有关部门的繁杂事务,提高行政效率。
上述意见和建议不当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联系电话/传真:0531—88596986(山东省再生资源协会)
0531—87067046(山东省物资再生协会)
山东省再生资源协会 山东省物资再生协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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